Abstract:
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现处改革探索阶段。各试点地方的改革进路歧异,使其形成“跨省级行政区划与省级行政单位内、省级行政单位间规则界分”的差异化格局,滋生改革目标认识歧义、组织载体无序设置、受案范围和诉讼程序欠协调等结构分歧、要素缺位问题。完善环境案件集中管辖,应对“尊重生态环境系统性、整体性的自然属性,以整体化生态司法替代碎片化保护”“保障环境资源案件审理科学性、专业性,以环境诉讼机制的专门化满足专业化审判需求”“消解地缘因素干扰,保障人民法院审判权独立行使”的三重改革目标,及内涵、特征、效力、外延等理论基础形成统一认知。在此基础上,进行集中管辖制度的改革举措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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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ISSN: 1008-472X
CN: 61-1336/C
Year: 2023
Issue: 02
Volume: 33
Page: 95-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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