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dexed by:
Abstract:
针对环境法的调整对象能不能囊括人与自然的关系,在环境法学界引发了(一场大论争.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环境法只能调整人与人的关系.2.环境法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但又通过人与人的关系体现了人与自然的关系.没有明确用’直接’和’间接’这两个词.3.明确认为环境法只能直接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但又可通过调整人与人的关系间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4.认为环境法律关系既包括人与人的关系,也包括人与自然的关系;但没有闸述在实定法中是否及如何确立’自然’的主体地位,’自然’的权利及救济方式.5.认为环境法能够直接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及人与自然的关系,并力图在实定法中确立’自然’的主体地位,也就是说自然体也可以作为原(被)告.这种观点彻底打破了传统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的概念.
Keyword:
Reprint 's Address:
Email:
Source :
东南学术
ISSN: 1008-1569
Year: 2004
Issue: 5
Page: 137-138
Cited Count:
SCOPUS Cited Count:
ESI Highly Cited Papers on the List: 0 Unfold All
WanFang Cited Count:
Chinese Cited Count: -1
30 Days PV: 0
Affiliated Colleg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