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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是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的特殊舍约,企业家凭借其独特的异质性人力资本在企业组织中居于核心契约地位,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了从根本上解决企业家激励问题,应当确认人力资本的合法地位,允许其作为有限责任股东的出资标的.文章运用人力资本理论和契约理论,分析了企业家在公司权利构造中的法律地位,从法律层面论证了人力资本出资的合理性,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企业家人力资本出资的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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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ISSN: 1008-407X
Year: 2008
Issue: 3
Page: 4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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