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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节目网络实时转播在信息传播的及时性、互动性上优势明显。尽管体育赛事不受著作权保护,但作为一种具备独创性与可复制性特征的智力成果,体育赛事节目具有可版权性。面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广播权都难以对体育赛事节目盗播现象进行规制的困境,只能通过适用"其他权利"兜底条款予以解决。未来《著作权法》修订中,应明确体育赛事节目的作品地位,通过重新定义信息网络传播权或广播权适应技术发展,并辅以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补充保护等措施,共同促进体育赛事节目网络实时转播著作权保护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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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 :
电视研究
Year: 2018
Issue: 10
Page: 6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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